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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的主体有哪些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内容有哪些?
答:(1)工程质量进度的主体
国务院建设和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2)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
    I)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6)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施工的调查处理;
    7)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8)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