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沈建民(化名)为照顾怀孕的妻子,通过中介在本单位附近租赁住宅一间,并与房东李女士签订了租赁合同,支付了押金及半年租金,在征得房东同意后,他出资更换了出租屋内卧室的家具和卧具。但在法庭上,房东李女士称,该出租屋于1998年7月购买,次年装修,自己在该屋居住达13年之久,都未对身体情况产生任何影响,且先于沈建民夫妇居住的其他承租人身体也无不适。